恋爱时的转账还能要回吗?漯河召陵区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3-08-23 15:34:04 来源: 大河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大河网讯 恋爱时给爱人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吗?近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恋爱期间转账纠纷案。

原告小徐(化名)与被告小丽(化名)于2020年4月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从2020年6月起至2021年1月七个月内,原告小徐(化名)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小丽(化名)转账1千元到2万元不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双方举证质证,法院审理认为,10万余元转账中有36000元系原告替被告偿还的债务,对该部分款项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其余转账中,金额为5000至20000元的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为赠与,也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且数额较大,应当予以返;剩部分零星小额转账经证实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属于促进二人感情的付出,认定为赠与。最终,召陵区法院判决被告小丽(化名)返还原告小徐(化名)五万六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一方转账时明确备注有“借款”或在聊天中有借款的意思表示的,一般视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在法律关系上就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二是恋爱期间的特殊的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转账的特殊金额(如1314、520),以及购买衣服,吃饭消费等小额转账,一般是被认定为对于另一方的赠与,这部分的转账是不能够要回的。

三是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期间一方所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或者大额转账,法院一般会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若双方最终没有结婚,赠与人所附条件无法实现,原则上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另外,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大额转账,考虑到恋爱关系的不稳定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为恋爱关系并不能成为一方从另一方处获取大额财产的法律原因,因此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为无条件的赠与,否则均应当予以返还。

恋爱是美好的,但是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最基本的理智,既要以诚相待,亦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通过合适的方式对对方表达爱意,最后,祝广大恋人有情人终成眷属。(袁刻攀 王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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